申报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交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指派专人对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工作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人员要在复印件上签章,原件归还考生,复印件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留存一年备查(便函形式的证明材料留存原件)。
为防范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市教育考试院将同时对申报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及照顾项进行定期公示,只有通过公示的考生才能享受照顾。
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⒉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⒊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的要求,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教育。
⒋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⑵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⑷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⑸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6年12月31日前出生);
⑹贫困区县(自治县)的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
⑻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⑵散居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⑶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符合且申报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须于报名确认时,交验相应的照顾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其中:贫困区县(自治县)户籍考生,在户籍地报名考试,可享受贫困地区照顾政策。报名时考生须出具本人户籍页原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籍页原件报考,可享受聚居区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三峡库区淹没乡镇的搬迁移民考生,须提供由区县移民局出具的相应证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办理。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申报者及其申报照顾项目将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公示栏及考区考点公示栏进行三级公示。
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最多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一项照顾政策,不得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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